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规定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加计扣除比例近年来,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不断提高。从2017年开始,分行业分批次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至75%,随后又从75%提高至100%,并将集成电路、工业母机等重点领域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
二、特殊事项规定
特殊收入相关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财政性资金相关不征税收入: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应税收入:税收上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按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三、其他规定
多个研发项目相关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所有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 - 10%),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对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四步: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四、申报资料相关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除报送一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类别,分别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