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州市继续推出一系列针对创业者的补贴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创业活动,促进就业。以下是主要的补贴项目及其申请条件和流程: - **一次性创业资助** - **补贴条件**: -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 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 返乡创业人员:广州户籍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 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 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当月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该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 **补贴标准**:10000元
- **补贴期限**:一次性
- **申请材料**:
- 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材料
- 属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生证
- 属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
- 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
- 属军转干部、退役军人需提供转业证或退役证
- 属返乡创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
- 外出求学返乡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
- 省外返乡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针对企业社保增减员等相关服务缴费记录
- **申请程序**:
- 补贴对象在申请周期第1个月(即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1-20日向单位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5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
- 符合补贴条件的,在申请周期第2个月10日前拨付资金
- **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条件**:
- 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 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 **补贴期限**:同一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 **申请材料**:
- 毕业证书(校验后退回)
- 劳动合同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新增人员及续签人员提供)
- **申请程序**:
- 补贴对象在季后第1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8日至最后1日前向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后第2个月(即2月、5月、8月、11月)20日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
- 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1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 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正在享受补贴的补贴对象,在补贴期内连续1年未按申请周期申请补贴的,不再受理
- 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补贴条件**:
- 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 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 **补贴标准**:
-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 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
- 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创业租金补贴**
- **补贴条件**: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
-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 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 登记失业人员
- 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
- 就业困难人员
-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 **补贴标准**:每年6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 **申请流程**:
- 申请人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这些补贴政策旨在减轻创业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应及时了解并申请相关补贴,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