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的利息收入确认与税务处理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的,应按规定确认利息收入并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等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的税务操作。在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有新的变化,目前金融保险业采取6%的增值税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包括固定资产采购和信息技术系统硬件软件支出,但存款利息和银行从业人员的人工支出等不能抵扣,企业需要加强会计核算以降低税收成本并合理利用进项税抵扣政策减轻税负等操作。
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根据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特殊情况下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对于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以后,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应分项逐笔及时按规定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凡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首先用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冲抵,冲抵后坏账准备金如有余额,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冲抵的应收未收利息和未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原则上5年内在所得税前均匀扣除,由于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扣除期限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金融企业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本金逾期超过180天(不含180天),其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与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税务处理相关的其他要点
不同业务类型的影响在集团内借款方面,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向其集团借款,将利息费用计入开发间接费用中,原始凭证为房企向集团公司支付利息的计算清单及银行付款凭单,无开具为资金占用费的税务发票时,此笔费用在现有资料支持下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等问题也涉及到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税务处理相关的范畴。在向个人借款利息方面,除了相关规定中的两个条件之外,企业代扣了向个人支付利息后是否就可以税前扣除利息,是否需要发票等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收入确认时间与税务的关系如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虽然这是租金收入的规定,但也反映出收入确认时间与税务处理关系的重要性,金融企业利息收入税务处理中也存在类似的关于收入确认时间与纳税时间相匹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