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税收协定优惠政策的总体情况
我国已签订90个税收协定,涵盖多种类型的所得优惠政策,纳税人若仔细研究,往往能找到对自己有用的条款。这些所得包括消极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积极所得(外国企业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等)以及个人所得(外籍个人劳务所得、艺术家和运动员、政府机构、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等所得)等。

二、消极所得的税收协定优惠政策
(一)股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取得来源于我国的股息适用税率10%。但在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了来源国征税的限制税率,大部分与10%相同,部分协定规定的税率低于10%。例如有些协定直接规定为5%;有些协定则规定,如果股息的受益人是公司,并且参与分配股息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通常为25%或以上),税率为5%。
(二)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常为10%,但部分协定规定了较低税率。如与科威特、阿联酋、古巴、牙买加、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协定税率为5%、7%或7.5%不等;与委内瑞拉、以色列、奥地利和新加坡等国家的协定,专门规定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利息适用较低税率,如5%或7%。并且在协定利息条款中,通常列有政府机构免税条款,即一国政府、地方当局以及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来源国免予征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通常为15%,但部分协定规定了较低税率。如与古巴、格鲁吉亚、罗马尼亚、埃及、香港等国家(地区)的协定,规定税率为5% - 8%不等;与突尼斯的协定专门规定提供技术、经济研究或技术援助所得适用限制税率5%。我国与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签署的协定包含有设备使用费,对此部分所得协定也规定了较低税率,如与法国、比利时、荷兰、新加坡等国的协定规定,此项所得税率为6%,与美国、英国、德国、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协定规定为7%。
(四)财产收益
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是对转让财产所有权而取得的收益进行税收处理的规定,协定划分了居民国和来源国的征税权。对大部分财产的所有权转让收益,协定对来源国征税权并无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在我国构成纳税义务,而我国与部分国家或地区所签协定对来源国此项所得的征税权进行了限定。一般规定是:对于转让公司股权取得的财产收益,依参股比例划分来源国与居民国的征税权,即仅在参股超过一定比例(通常为25%)的情况下,来源国才有征税权,参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来源国无征税权,仍由居民国独占征税权;我国与韩国、瑞士等国的协定则彻底限制来源国征税,由居民国独占征税权。
三、积极所得的税收协定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税收协定规定,缔约一方的居民企业,如果在来源国(如在我国)的机构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则可免于在来源国征税。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缔约对方居民企业在来源国设立的机构场所,仅从事准备性、辅助性等非营业活动,则不构成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者缔约对方居民企业虽然在来源国从事某些经营活动,但未达到构成常设机构时间标准的(我国对外签署的协定中对此项时间标准规定不一,早期与发达国家的协定通常规定为6个月,与发展中国家的协定规定为6个月 - 12个月不等,也有个别协定规定为12个月以上,税收协定通常将上述90日停留时间延长至183天,将由我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改为由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也不构成来源国的常设机构。
四、个人所得的税收协定优惠政策
(一)教师和研究人员
按《个人所得税法》或协定对受雇所得的规定,缔约对方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受聘于中国的教育机构,取得的所得构成我国纳税义务,但有特殊优惠规定。
五、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优惠政策
(一)避免双重征税
香港中国税收协定确保在香港与中国大陆之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中,纳税人不会因为同一所得被两地同时征税而产生双重征税的情况,从而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二)减少源泉税率
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可以享受较低的源泉税率,这为跨境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三)免税或抵免条款
香港中国税收协定中还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免税或抵免条款,这些规定可以帮助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减少或免除相应的税负。
六、印花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相关补充)
(一)多种免税情形
免税额相关: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征印花税。
法定免税凭证: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特定免税凭证: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免征印花税;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特定情形免税: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